青田县强化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
日前,青田县出台了《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及相配套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财政、国资等各部门在集中统一管理中的职能及职责,进一步理顺了集中管理体制。《意见》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全县范围内的公共性资产,各乡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营运机构产权清晰的闲置房产,非转经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国有股权统一收回,由县国资公司集中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出租、转让国有资产操作程序,国有资产转让、出租集中由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公开招租,出租时间一般为1-3年,租赁期满无条件收回重新招租;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处置收入、租金等)上交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弥补单位办公经费不足。
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移交,该县各单位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进行申报;财政部门会同审计、国资办等职能部门对申报表进行三重审核,确保申报内容准确无误;并根据申报表内容进行分类,实行整体有序移交。县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国有资产集中管理专项督查组,对国有资产集中管理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申报、办证、移交、擅自处置变更资产或变更资产用途的资产,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办证登记,其收益不予返还,并按党纪、政纪的规定处分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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