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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5吨位以上货车年费征收标准统一为3300元/年/辆

2007-03-06 09:50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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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底市财政局呈报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车辆通行年费征收标准的反馈意见》(厦财综反馈[2006]26号)已获通过。调整前,我市5吨位以上货车缴纳通行年费按不同吨位征收3300元—13200元/年/辆不等,调整后,5吨位以上货车缴纳通行年费统一按5吨计征,即5吨位以上(含5吨位)货车年费征收标准封顶为3300元/年。辆,实施时间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该优惠政策的实施,将大大减轻我市运输车主及物流企业的成本负担,提高我市货运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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