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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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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7年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报名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财政审计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等规定,宁波市2007年度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安排在2007年11月10日举行,报名工作定于2007年6月20日至7月5日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2007年11月10日上午9:00-11:00

  会计基础         2007年11月10日下午14:00-16:30

  二、报考条件

  (一)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计算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关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之日),可以免试《会计基础》科目考试。

  三、报考对象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并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四、报名办法和时间

  1.考试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2.报名时间全区统一为2007年6月20日至7月5日(区财政局报名点双休日照常报名)

  3.报考人员可以一次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2个科目,也可以选择其中1个科目报考。报名时携带第二代身份证(持老版身份证报名的,须由报考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报名,同时提交同底片1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

  4.咨询电话: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一楼会计办证窗口

  28866003、28866012

  五、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1]287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科目35元。

  六、考试范围及  考试题型

  本次考试以财政部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报考人员可以在报名点订购辅导用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共2本,每本单价均为15元)。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3种;会计基础科目试题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客观题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3种,主观题题型为计算分录题、综合题2种。

  七、考试组织及相关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试卷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命题、统一印刷。考试阅卷工作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将通过“宁波市财政税务局网站(www.nbcs.gov.cn)”于12月中旬公布。合格人员发给各科考试单科合格证,单科合格证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区财政局负责打印并发放单科合格证。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

  八、其它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各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清理本单位无证上岗人员,并督促本单位无证上岗人员在6月20日至7月5日到区财政局报名参加考试。下阶段区财政局将重点清理全区无证上岗情况,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可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员、无证上岗人员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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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7年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报名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财政审计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等规定,宁波市2007年度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安排在2007年11月10日举行,报名工作定于2007年6月20日至7月5日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2007年11月10日上午9:00-11:00

  会计基础         2007年11月10日下午14:00-16:30

  二、报考条件

  (一)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计算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关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之日),可以免试《会计基础》科目考试。

  三、报考对象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并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四、报名办法和时间

  1.考试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2.报名时间全区统一为2007年6月20日至7月5日(区财政局报名点双休日照常报名)

  3.报考人员可以一次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2个科目,也可以选择其中1个科目报考。报名时携带第二代身份证(持老版身份证报名的,须由报考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报名,同时提交同底片1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

  4.咨询电话: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一楼会计办证窗口

  28866003、28866012

  五、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1]287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科目35元。

  六、考试范围及  考试题型

  本次考试以财政部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报考人员可以在报名点订购辅导用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共2本,每本单价均为15元)。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3种;会计基础科目试题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客观题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3种,主观题题型为计算分录题、综合题2种。

  七、考试组织及相关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试卷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命题、统一印刷。考试阅卷工作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将通过“宁波市财政税务局网站(www.nbcs.gov.cn)”于12月中旬公布。合格人员发给各科考试单科合格证,单科合格证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区财政局负责打印并发放单科合格证。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

  八、其它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各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清理本单位无证上岗人员,并督促本单位无证上岗人员在6月20日至7月5日到区财政局报名参加考试。下阶段区财政局将重点清理全区无证上岗情况,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可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员、无证上岗人员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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