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失业保险金9月起上调10%
从2007年9月1日起,新疆失业保险金在原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8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黄昌元向媒体透露,由于近年来,党政机关实行了公务员工资,事业单位实行了工资改革,职工相应增加了收入,企业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也都进行了调整。加上近来部分食品物价有所上扬,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八年多来没有调整,相比之下较为偏低。由于新疆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又实现了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失业保险基金具备调整提高待遇的物质基础。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在原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以确保我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其生活水平,并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据了解,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中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下列办法确定:
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5%领取。每人每月计发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在当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关系中,失业保险金标准是符合当时实际的,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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