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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提高优抚对象抚恤金 退役人员可享优惠

2007-08-17 09:52 来源:甘肃财政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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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提高了30%,其中一级因战伤残军人最高抚恤金为每年18900元。城镇和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20%和15%,城镇烈属的抚恤金达6000元/年(农村3600元/年),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抚恤金达5400元/年(农村3420元/年),城镇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金达5100元/年(农村3300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提高了20%,达到13680元/年,其中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提高到122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提高到4080元/年。

  据了解,此项政策还首次将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纳入优抚保障范围,即: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

  对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经体检,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生活补助。

  医疗费用分三种情况予以保障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助。对个人负担较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

  退役人员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中,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地方政府要多渠道筹资,帮助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所在的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纳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针对目前部分1993年至1999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无固定经济收入、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多数地区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小,部分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及取暖费用高、无力承担等问题,对以往的政策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贯彻落实的可操作性。针对这部分复员干部存在的生活困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妥善解决,享受住房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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