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为人民调解"买单"
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安徽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草案)》。之前,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于2007年8月3日通过了条例草案。昨日,参与草案制定的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有关负责同志,向记者介绍了草案的几大特色。
该负责同志介绍,我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的最大特色,就是把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过去我省的人民调解有着明显的“民间”性质,人民调解员完全是义务地开展工作。条例草案的第39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同时规定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该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草案的另一大特色,就是充分吸收了当前最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丰富了人民调解的内涵和外延。如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委托,调解委托机关受理的民间纠纷”写进了草案。还规定,除传统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适用于人民调解外,法人之间、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该负责同志说,条例还对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民间纠纷的受理方式等进行了规范。据了解,我省现有人民调解员184688人,人民调解委员27677个,近几年每年平均调解纠纷19万多件,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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