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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出新规

2007-08-09 15:49 来源:山东财政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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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下发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不能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根据前述规定已经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就业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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