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从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我市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对象,凡2007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2、调整办法和水平,在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是普调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和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即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是在普调的基础上,对部分特殊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第一部分,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第二部分,2006年4月30日之前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4月30日之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第三部分,在2006年度内(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男达到70周岁、女达到65周岁,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5元。2006年内达到年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
第四部分,养老金水平不到当地2006年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超过当地2006年平均养老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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