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在全省范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的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按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008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主要内容为:
(1)试点品种。种植业保险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养殖业保险试点品种为能繁母猪、奶牛;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品种开展保险试点。
(2)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3)保险金额。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险保障水平。种植业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其中:水稻300元/亩、小麦260元/亩、玉米240元/亩、油菜260元/亩、棉花300元/亩。养殖业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个体生理价值确定,其中: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最高不超过6000元/头。
(4)保险费率。根据安徽省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暂定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5%、小麦4%、玉米5%、油菜4%、棉花5%、能繁母猪6%、奶牛8%。
(5)保费补贴。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40%。
(6)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
(7)试点地区。以成建制地级市为单位(省属农垦企业以省农垦集团为单位),自主自愿提出试点申请。
(8)经办机构。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数家保险经办机构。各试点市从中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市农业保险业务。
(9)资金管理。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养殖业保险资金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10)赔付责任。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以成建制地级市为单位核算,发生超赔时,由各市与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确定赔付责任。如成建制地级市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省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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