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度
日前,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办法同时指出,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采购人在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手续时,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为了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停止直接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委托采购进口产品时,只能在接到市财政局批转的政府采购计划和许可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文件之后,方可进入下一步政府采购程序和依法办理政府采购事务。同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时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协助采购人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中心还将履行督促采购人终止合同的职责。在有关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过程中,参加论证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建议,当好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参谋”和“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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