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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008-05-22 14:18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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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我省于2007年在海口、三亚、东方、屯昌等4个市县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试点工作。2008年4月,随着区域统筹区(包括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五指山、东方、定安、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乐东、陵水、白沙、保亭、琼中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医保宣传、参保、缴费工作的全面启动,我省实现了居民医保全覆盖,比国家要求提前了两年。

  为确保2008年实现居民医保全省覆盖,我省于1月中旬召开了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总结暨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会议,并先后出台《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8]3号)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对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区域统筹区内各市县成立了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完成了摸底调查、基础数据收集和分析测算等基础性工作。

  根据《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区域统筹区实行基金区域统筹、市县经办、余缺调剂的模式,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收机构、统一经办机构。按照“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4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8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70元。居民医保不设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记账,再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30000元。

  目前,区域统筹区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登记、缴费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7月1日起将正式启动待遇支付。海口市、三亚市在修订完善居民医保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新参保和续保工作。省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将于年底对全省居民医保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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