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范和提高全市村干部最低补贴标准
近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和提高村干部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2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关心和支持村干部工作出台了系列新政策、新规定。
《通知》规定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文书(简称村“三职”干部)及村民小组长纳入全市村干部最低补贴标准保障范围。其他村党组织的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都不同程度承担相应的工作量,由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明确从2008年7月起,调整全市村“三职”干部和村民小组长补贴最低标准。即在原村干部每人每年3000元基础上,调整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主任补贴最低标准为450元/人·月,村文书360元/人·月,村民小组长400元/人·年。各地已经配备的村计生助理员,参照村文书的补贴标准执行。对新的最低标准超过原标准的部分,市财政根据区县(自治县)的财力状况予以补助。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村干部补贴的具体标准。原实际执行中已高于新的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实际补贴水平;原实际执行中低于新的最低补贴标准的,应按新标准执行。今后村干部补贴最低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整的时间,大体与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同步。
《通知》要求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问题。离任村干部是村干部队伍的重要组织部分。他们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关心、爱护和帮助离任村干部,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研究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生活补助问题。要实事求是,分类安排,对工作多年、正常离任、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并逐步探索制定离任村干部特别是贫困地区的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贴办法。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在制定和落实党内关怀帮扶、困难补助、医疗救助等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应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努力为他们送温暖、解忧愁、办实事。
《通知》还要求切实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渝财预[2005]242号)关于“村办公经费补助每年每村不低于3000元,农村‘一事一议’建设维修公益性基础设施补助资金每年每村不低于5000元”的规定,及时足额将预算专项下达到乡镇,要将补助全部落实到村,不得截留挪用。各乡镇要按照村财乡管的办法,加强对村级经费的监管,切实保障村级组织的各项开支,严禁将镇本级的开支转嫁给村级列支。要严格执行村级组织报刊订阅600-800元的限额制度。原则上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村级组织要根据村民自治的有关规定,将村干部补贴和办公经费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加强管理,接受上级审查和群众监督。
广大村干部是党和国家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党委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中坚力量。为进一步激发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今年年初,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调研组,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对村干部报酬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对进一步规范村干部补贴、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文件的起草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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