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注会行业正式施行行业自律公约
为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 “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要求,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执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良好执业氛围,维护和增进行业社会信誉,宁波市全部45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41家本地事务所和4家外地事务所在甬分所)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签订了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行业自律公约约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本公约收费约定,故意压低收费价格或以免费、或有收费等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争揽业务。
(二)在承接业务中,给予客户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回扣(回扣是指执业机构、执业人员以业务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协审费、顾问费、赞助费、佣金及报销发票、虚列人员工资、业务收入分成等各种形式向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支付价款(含有价证券、消费券)或实物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许可或变相许可外单位或个人挂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资、审计及其他业务。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承接的业务出具报告。
(四)在法定注册地以外设立业务联系点或变相联络点。
(五)利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或利用其它社会途径对自我进行夸大不实宣传。
(六)诋毁或诬告其他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损害同行的形象、声誉和合法利益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保证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成员还在履约保证、监督与处理上进行了约定。
行业自律公约的签订并施行,标志着 “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内容的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已初步形成,为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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