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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正式颁布

2008-07-01 08:46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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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施行。为了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要求,围绕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在财政部门会计职责、总会计师制度、会计人员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做出规定。

  一、明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责。《条例》明确财政部门具有组织实施会计法规、实行会计监督、管理从业资格、管理继续教育、监管会计中介机构、指导会计行业组织等八个方面的职责。

  二、扩大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范围,落实总会计师职权。《条例》规定所有的大中型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条例》进一步细化单位总会计师职责权限,通过建立重要财务文件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事项文件的会签,大额资金的支出和报销的联签等机制落实总会计师职权。《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三、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予以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的依据,并作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事项,供公众查阅。

  四、完善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条例》强化了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许可管理,细化了代理记账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对代理记账业务违法事项给予行政处罚。《条例》要求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结果。

  五、进一步强化了会计监督。《条例》对会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做了补充和细化。一方面,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强化政府监督;另一方面,围绕单位会计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不相容职务分离、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使用、会计人员回避、规范会计电算化操作等方面细化内部控制,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在健全会计法制方面取得新进展,将对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职能作用,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提升会计工作水平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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