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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农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

2008-08-06 14:17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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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贵州省委组织部、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全省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黔组通[2008]106号)。

  《通知》明确,全省在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300元(已高于全省最低标准的,可保持不变)。调整对象为2009年1月1日后在任的行政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文书。同时,建立和完善在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增长机制,每3年对经考核合格的村干部,每人每月最低增加30元生活补贴。

  对同时具备2008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岗位的行政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大队长或相同职务)和文书(会计),累计任职10年(含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目前未满60周岁,可待年满60周岁后享受生活困难补贴),未受法律法规处罚、未受党纪处分、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受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本人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按累计任职满10-14年,每人每年7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每人每年8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每人每年1000元;累计任职满25-29年,每人每年1200元;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每人每年1500元的统一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贴(低于最低标准的,补足差额;高于的,可保持不变)。各地可在确保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定本地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增长机制。符合生活困难补贴发放条件的离任村干去逝当年,除发放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离任村干生活困难补贴从2009年1月起,按年发放。

  2009年1月1日后退出岗位的行政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文书,原则上纳入农村社会保险范围。在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险未作出规定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离任村干生活困难补贴发放对象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通知》明确,在任村干部补贴经费和离任村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经费从2009年起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4:3:3比例分担。《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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