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日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委州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6部分26条,从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改善审计执法环境、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保障、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六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这个《意见》是彝州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落实《宪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秦光荣对审计工作重要指示的又一重大举措。
《意见》提出:审计监督制度是党的十七大要求重点加强的制度之一,是《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工作是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重要工作;审计机关是彝州经济安全的“免疫系统”,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工作者是党和人民忠诚的“经济卫士”,他们的职业是光荣而崇高的职业,他们的劳动应当受到整个社会的尊重。
《意见》规定: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凡有国家资金到达的地方,都应当进行审计监督,不应有盲区和死角;审计监督要突出重点,抓住重点实行全程监督;要以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建立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不断创新审计思路、方法和手段;要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为目的,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任中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一届任期内至少对县市、乡镇和州县市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轮审一遍;要强力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凡是财政性和公共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监督;要树立“民本审计”理念,盯紧民生资金,维护民生民权,关注效率和公平,重点关注这些资金的政策执行、制度设立、运行效果;要全力推进效益审计,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省资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积极开展政府绩效、经济政策评估、行政效能等效益审计。
《意见》重申:要进一步改善审计执法环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和阻挠审计公正执法;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审计监督的各项制度;要坚持以公告为常态、不公告为例外的原则,全面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强化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结果应用,对于干扰阻挠审计、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监察机关立项监察,各种评比表彰,要实行审计结果一票否决制;要把审计结果作为各级干部考核、任用、惩戒的重要依据之一。
《意见》认为: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是搞好审计的根本,要着眼于审计工作长远发展,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素质较高,数量适中的审计干部队伍;要着力营造一个鼓舞人、激励人、约束人、造就人的良好氛围,让优秀的审计干部脱颖而出,得到提拔重用;要在机构和人员编制上给予审计机关倾斜和优先安排。要保持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相对稳定,下级审计机关领导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级审计机关的同意。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县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选的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应邀请州审计局参加,州审计局要加强对县市审计局负责人的管理和领导,积极主动配合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推荐、考核、考察工作,县市对审计局负责人考核、评议和奖励、惩戒应当征求州审计局党组的意见。州与县市都应根据州委州政府和省审计厅的总体部署签订审计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界定县市政府和审计机关的责任,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制、限时办结制,严格检查,严格考核,做到赏罚分明。
《意见》明确:要进一步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保障,州县市财政必须在年初部门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审计机关的工作经费和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外勤经费;经济责任审计经费,按照项目与经费挂钩的原则,多审多给,少审少给,不审不给;要不断改善审计机关的工作、学习条件,多方努力逐年解决办公用房问题,改善装备,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确保审计网络运行维护费用;要关心审计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为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培训深造,职称晋升创造条件;要妥善解决审计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学、就业等问题。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发挥审计在服务科学发展中的作用;要把审计工作摆进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审计工作,党委一届任期内应召开一次全面研究审计工作的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一次审计工作汇报;州县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研究两次审计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主管审计工作,政府还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协助分管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局长全程列席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要完善重大决策之前征求审计机关意见的制度;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要配齐配强审计机关的领导班子,要注重把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的审计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各县市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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