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2008年5月1日举办了“买三送一”的促销活动,即顾客购物每满300元,商场即赠送100元的返利券,5月1日发放返利券120万元(实际回收返利券117万元)。2008年5月该商场实现商品销售收入3510万元(含税价),在回收的返利券中,按商场与商品供应商的约定,商场负担35.1万元,供应商负担81.9万元。2008年5月末,该商场针对上述业务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3 930 000
应付账款――各商品供应商――应收返利券款 819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 049 000
其中返还的返利券由供应商负担的部分已由商场全额向各供应商收取,商场自己负担的部分则直接抵减了主营业务收入。
2008年6月初申报增值税时,国税管理部门就该商场5月1日的促销活动,询问其返利券的账务处理后认为,商场返还给顾客的返利券应比照非公益性捐赠按视同销售处理。所以,由商场负担的部分应补缴增值税。于是该商场应在2008年6月补做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商品促销费(返利券) 51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1 000
借:经营费用――商品促销费(返利券) 3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