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于2006年与当地开发区政府签定一份合同,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于当年在该块土地上建造了如今正在使用的办公楼、厂房。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土地使用证”迟迟未发放给我单位。该块土地我单位是否应该等到获得“土地使用证”时才能做为“无形资产”入帐?如何摊销?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是否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进行摊销,根据准则第四条判断,我们理解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是其确认为资产的必备条件,如果已签订了不可撤销合同,企业实质上取得了该土地使用权的控制权会计上就可以确认该项无形资产,并按第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期内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