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会〔2009〕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推进会计改革,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9-2010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2009-2010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应进行《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选修科目》、《企业会计准则新旧政策变化(2008)》、《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2008)》五个大类的培训学习。其中,《企业会计准则选修科目》是指未列入或未实施2007-2008年培训计划的部分准则,企业会计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培训,财政部门予以认证;《企业会计准则新旧政策变化(2008)》主要涵盖2008版与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差异变化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内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主要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2008)》主要包括新所得税法及增值税转型等涉税会计操作内容。(具体内容见附表1、2)。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进行《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培训学习。
(三)农村财务中心会计人员应进行《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科目培训学习;村组会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除学习《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外,还应选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乡办、村办企业会计人员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学《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
(四)财政部、省财政厅增补的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二、有关问题衔接处理
(一)尚未完成2007-2008年规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内容的企业会计人员,应在本年度完成该部分内容的培训学习。已经完成上述培训内容的企业会计人员(指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应转入2009-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内容的培训学习。
(二)尚未完成2007-2008年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相关会计核算制度》、《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在本年度完成该部分内容的培训学习。已经完成上述培训内容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指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应转入2009-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内容的培训学习。
(三)2007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进行检查登记的会计人员,除完成以上相应内容外,还应结合各自单位性质,完成《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科目的培训学习。对于会计人员自愿跨行业、跨单位类别学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的,财政部门应予以支持、鼓励,属于认证科目的予以认证。
(四)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选定的继续教育科目,是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辅助内容,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引导,但不纳入检测登记范围。
(五)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再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登记。其参加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也不予以检测登记。
(六)为了保证2009-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序进行,各培训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文件规定。特别对需经财政部门认证的继续教育科目,应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规划和步骤进行,不得自行其是。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两年内制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单位自办培训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代理培训的,应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备案同意后方可施行。其自行培训或协作代培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认证。
三、扎实有效地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一)精心组织,强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培训计划,强化师资认证、培训检测工作;各有关培训单位,应健全培训设施,严格按规定学时进行教学,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二)分类施教,规范操作。各培训单位,应将培训学员按照初、中级分类编班,开展培训,同时应严把教师质量关。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含讲师)职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应经省市财政部门审查认可。
(三)灵活多样,因情制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培训单位在搞好正常教育培训的同时,应积极探索远程网络教育、跨区互动交流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水平。
四、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测、统计工作
(一)会计人员参加规定科目的培训必须通过检测,方可确认登记。会计人员培训教育经确认合格后,由各级财政部门据以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
在2009年间,通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视同通过《会计法》培训;通过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实务》科目、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考试的会计人员,视同通过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全部准则)培训;通过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经济法》科目、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考试的会计人员,视同通过《会计法》《公司法》培训。在2010年视同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科目届时另行发文通知。视同通过的培训科目,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考试合格证明予以确认登记。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及有关培训单位,应切实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料统计整理工作,并于当年12月5日前将全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结及报表上报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