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考试环境及监考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考点应高度重视考试的严肃性,尽力配合考试管理部门做好工作,并尽可能为考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如候考室)及公平客观的考试环境。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各机考点应确保机器、网络、供电正常,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第三条 考试期间考点提供的考试IP必须按要求设定访问限制。考试终端客户机时间应在考试前校对与当前时间同步,考试开始后不可作任何调整。考点网络等技术维护人员必须全力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严禁考点技术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形式的截留、泄漏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与考生串通作弊,否则取消考点认定资格并公告。
第四条 机考点应从本考点中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教职工(非财会类教师)作为监考人员,每个考室监考人员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下列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饮品、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二、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会计从业资格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并对号入座。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向考生宣读《泉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无纸化考试考生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六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身份证照片、会计从业资格证照片与计算机显示的姓名及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机器、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 监考人员应及时向主考或考试管理机构汇报,并协肋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涉及试题的问题,不得进行解释或答复。
第八条 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对于考生的异常情况处理,应当详细记录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事件具体内容及处理结果;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纪事实,并附有关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维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有权检查考点规则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考试期限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上网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机考点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考试点认定资格,并在网上公布。 监考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参照《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2008-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