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杭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杭财会〔2010〕66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和《关于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会〔2010〕33号)的有关规定,杭州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于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进行,为做好杭州市会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培训对象凡在2009年12月底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会计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上述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都要参加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仍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具体按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浙财会[2010]32号)文办理。
三、培训形式杭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面授教育和网络教育两种形式,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一种教育形式。
四、培训内容和教材《杭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2010)》的内容,以及省财政厅推荐和市财政局自制在网络继续教育系统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五、培训单位
1、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需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2、因行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拟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应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办班要求,且在组织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当地财政部门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3、会计行业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到市、县(市、区)组织培训的应事先征得当地财政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备案并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会员单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有关培训数据的录入工作。
4、杭州市本级所属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对象仍可自行选择经省财政厅或各区财政部门公布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学习。
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1、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的(凭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证明)。
2、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3、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在职学习当年成绩合格的人员,可以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上述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明后应主动、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信息录入手续。跨年度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七、培训要求
1、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广大会计人员要珍惜学习机会,按时参加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
2、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监督。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注重教学效果,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真正使广大会计人员通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3、及时做好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录入工作。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和考试合格者,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视同已取得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参加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应在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90天内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到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各培训机构要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培训信息录入工作,确保2010年度杭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完成。
杭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