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下达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经费11657万元
按照中央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于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山西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近日,省财政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中央补助资金7717万元、省级补助资金3940万元拨付至各市。这是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现免费教育后,我省在义务教育事业方面实施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自此,我省的全部中小学生基本享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
按照《山西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规定,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范围包括: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城市中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企业举办、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就读的学生。按照我省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250元,初中每生每年310元,特教学生每生每年310元。
在地方应承担的资金中,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2∶3的比例分担,经费隶属关系属于省级管理的城市小学、初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企业办学的免学杂费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省财政要求各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本级应分担的资金,并且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缓拨、滞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各地要加强收费监管、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杜绝乱收费行为,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这项重要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全面、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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