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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出台

2008-12-10 13:34 来源:南通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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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资助工作,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的发放与管理,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了《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平均资助标准由省确定基准定额,平均资助比例为寄宿学生总数的10%,其中,苏北地区为15%,苏中地区为10%,苏南地区为8%。学校可在资助经费总额内,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具体资助标准。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每学年评定一次,拟资助学生名单需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天,接受学校师生监督。该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的管理,为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

责任编辑: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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