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签名及盖章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签名及盖章行为的通知
深注协秘字[2008]8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批准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十条规定,“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第三十一条规定,“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同时,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审核的合伙人和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都对业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近来发现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仍然存在使用业务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章或委托他人代替签名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的情形。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必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不得使用业务章。
二、注册会计师签发业务报告时,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本人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
三、注册会计师证书及注册会计师私章、签名章等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亲自保管,不得委托他人保管或者使用。
四、对于上述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执业的情形,我会将依法给予行业自律惩戒。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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