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普通高校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引导高校合理利用银行贷款,加大投入,加快学校发展,自治区财政从2009年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在一定期限内专项用于补贴普通高校建设贷款利息。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积极防范贷款风险,近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出台了《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直属公办普通高校,重点支持自治区重点建设的高校和有新校区建设任务的本科院校,适当支持区市共建本科学校。
二、贴息资金的用途。
贴息资金用于补贴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等3年以上期限(含3年)的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以学校名义贷款用于独立学院、校办企业以及二级独立法人单位的,其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不列入贴息的范围。
三、贴息资金的安排。
对于自治区直属高校,自治区财政每年按各高校贷款余额和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比例根据当年自治区财力安排情况每年一定),其余利息由贷款学校承担;对于区市共建本科高校,自治区财政每年根据高校贷款利息支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市财政要按不低于自治区财政补助的金额安排地方财政贴息资金。
四、申请贴息的条件。
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公共财政政策和广西高等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先考虑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同时要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还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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