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发文要求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工作
为规范2009年度河南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办金〔2009〕9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2009年度河南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金〔2009〕115号)就做好2009年度河南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做出安排。
2009年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参展等。
其中,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将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规模及有关规定,根据担保企业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将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的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规模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商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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