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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个税改革要在良性博弈中平衡 呼吁配套措施出台

2009-10-23 08:37 来源:广德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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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税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和以往不同的是,这个新规明确了5种情形下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自行申报收入。

  我们相信,这个新的办法出台,将推动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结合税制的过渡,具有标志性意义。

  从历史角度来看,对个税自行申报的做法,我国早有规定。而2005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针对“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五种情形,要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而新办法的颁布,更明确了哪些人、哪部分个税应该自行申报,在操作中将更为具体和细化。

  根据《办法》,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十分严厉的规定可以看出,有关部门此番是下了很大决心要让新制度的实施更为有效,实质覆盖面得到最大程度的执行。

  毫无疑问,新办法的实施,是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但是,在如何用制度保证实施方面却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先,我们知道过去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此外,目前的中国现金使用的范围广、频率高,信用制度也不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良好管理依赖于银行联网的实现和现金使用的严格限制以及整个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目前我们整个社会的非现金交易程度还非常低,税源难以监控,更需要通过提高技术层面的水准来进行有效监控。比如税务机关与银行采取合作,构建协税护税网络等形式,都有利于解决这些制度漏洞。可喜的是,目前银行实名制已经实行,建立这样的统一信息库应该不太困难。

  根据经济学原理,当边际税率为0和100%时,政府都会一无所获,因为当所有所得都被政府征收走时,没有人会再从事生产,合理的税率应当既能获得财政收入,又能刺激生产,因而不宜过高,这也是西方国家上世纪70年代之后经常使用减税政策的原因。因此最高税率应该定在一个合适的位置才能让逃税动力大大降低,主动纳税的人也会增多。

责任编辑:小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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