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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标准

2009-10-25 14:30 来源:中国新闻网河北新闻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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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记者今日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对该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据悉,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各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四)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另据了解,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责任编辑:香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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