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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2009-10-26 16:4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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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培训的残疾人给予补贴。

  一、对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予以免费。

  二、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认定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补贴。

  三、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60%给予补贴;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在职残疾人享受培训的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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