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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镇居民医保年内实现全覆盖 新生儿等纳入参保范围

2009-10-27 13:52 来源:中新云南新闻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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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0月27日起,云南省新生儿、婴幼儿、非在职研究生以及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但暂无缴费能力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长期居住在我省的外来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按各统筹地标准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同时,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可互相转移接续。

  10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就云南省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作出规定。明确提出,09年内,我省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将扩大到初生儿、婴幼儿、非在职研究生等没有参加职工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并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城镇的各类城镇居民,以便让不同身份的城镇各类居民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从而实现居民医保全覆盖。

  目标

  830万人参加城镇医保

  据了解,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我省今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要达到830万人,截至9月30日,全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706.4万人,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还差123.6万人。

  扩面

  新生儿等纳入参保范围

  省政府同意各地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居民医保的覆盖面。凡没有参加职工医保或新农合并长期居住或工作在我省城镇的下列各类居民,均应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各类大、中、小学学生(含非在职研究生)、少年儿童(包括新生儿、婴幼儿);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医保暂无缴费能力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本地和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外来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

  简化

  外省人允许在滇参保

  通知明确,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保办法。各统筹地对省内跨州(市)、跨县(市、区)居住的居民,应当允许其就近就地参保;对省外长期居住在我省的居民也应允许其在居住地参保。同时,要简化程序,方便居民享受医保待遇。

  凡在各统筹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其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均执行统一政策,享受同等医保待遇。

  便民

  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互转

  通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制度之间的相互转移接续办法。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具备参加职工医保能力者,可转入职工医保,其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视同连续缴费年限。原则上,按每3年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折算为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对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因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申请接转参加居民医保,按年缴费,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限可以保留。

  通知还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促进各类经济组织业人员参加医保,维护其医保权益。在进行医保情况年度审查时,对既没参加职工医保又没参加居民医保的非公经济组织或雇主的从业人员,应责令其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责任编辑:雪飘梅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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