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市创新举措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涟源市出台了《涟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明确资产管理单位的职责和职能。财政部门作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全市各单位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对各单位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的审批等工作职能。要求全市各占有资产单位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明确资产的配置和使用范围。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前,认真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配置标准进行核实后批复,并实行政府采购。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而需购置资产的,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备。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事业单位使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相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三、明确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收益的收缴。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公务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处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交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处置单位提出申请,财政按批准的计划和用途进行拨付。
四、明确资产监督的方式和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资产或审核、审批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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