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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保补缴期限改为2年

2009-10-30 11:07 来源:沈阳晚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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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者,未按时缴费,一次进行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确有困难者,分期补缴的期限由一年改为两年。10月29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此项规定从2009年11月1日就开始执行。

  市人保局表示,新通知主要是考虑减轻灵活就业等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同时也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新通知规定,符合《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即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一次补缴保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办理分期补缴者,或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将分期补缴期限调整为两年,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这部分人群也可选择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申请退休时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等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补缴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应补缴年限,应补缴年限为:首次应参保之日起至办理参保手续之日止。选择以10%比例补缴的人员,补缴部分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

责任编辑:雪飘梅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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