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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四注重”

2009-10-30 15:02 来源:津市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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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津市市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从四个方面明确标准和程序,强化审批和控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更加规范高效。

  一是资产配置注重控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主要从两方面加强控制:一方面落实程序进行必要性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要报主管部门审查、财政局审批,重大资产配置还要组织调研和听证,报市政府核准,未经报批程序购置资产的,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办理采购手续,国库不支付采购资金;另一方面落实标准进行数量和价格控制。对国家规定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房屋、土地、车辆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没有明确配置标准的,按照必须、节省的原则控制数量和价格,对超标准购置计划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资产租借注重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要经市政府同意后才可办理审批手续。对年租借费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租,租、借用期不得超过5年,出租、出借合同必须报财政部门鉴证,取得的收益全额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是经营收益注重规范。对各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每年按资产价值的3-5%或其收入的10-20%收取资产占用费;宣传、新闻等传媒机构占有国有资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广告收入的3-5%收取占用费;利用行政职能取得收入的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按其收入的10%收取占用费。对城市户外广告、公交车线路、出租车、城市停车位等无形资产经营权出让,必须经财政局审批,经营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财政拨款单位从预算拨款中直接扣缴。

  四是资产处置注重程序。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等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进行集中公开处置;处置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批后,将处置资产交国有资产处置仓库,由财政集中公开处置或调剂使用。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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