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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建立市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2009-10-30 18: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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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政法机关执法司法过程中当事人的特急生活困难,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建立市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市级司法救助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市级政法部门按规定实施的司法救助支出,由市政法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一、市级司法救助金使用范围:

  1、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或其赡养、扶养、抚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2、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致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3、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4、政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5、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6、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二、市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2、管用分离原则。司法救助专项金由市政法委负责审批,市级政法各部门作为司法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

  3、小额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一般不超过2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应从严审批;

  4、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司法救助;

  5、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三、市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市级政法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的《绵阳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市政法委审定,由市政法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审查决定是否救助,并核定拟救助金额。市财政局根据市政法委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并及时报批,直接将资金下达各救助主体,各救助主体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司法救助金后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到指定地点领取,同时填写《绵阳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

  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应接受市政法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该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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