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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财政补助办法

2009-11-17 15:33 来源:杭州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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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8]2号),不断完善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助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目标及原则

  1、补助以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主要农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杭州农业转型升级、农民增收为目标。

  2、补助以“计划控制、保障重点、包干使用、调余补缺”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

  二、补助对象及确定

  1、补助对象为具有杭州地区常住户口的农林牧渔民(含农场职工)、在杭州所辖区、县(市)承包经营20亩以上进行农业生产的城市居民和“新杭州人”、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具有法人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场),以及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2、在申请补助额度超过计划指标时,补助对象的优先条件是:农村低收入户;农机大户;种养大户;为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服务的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平安农机”示范户;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报废拖拉机所有人;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申请条件相同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助的农民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补助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他方式确定。

  三、补助机具及确定

  1、补助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主要包括粮油生产机械、农田排灌机械、茶叶生产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农产品产后处理机械、食用菌生产机械、设施农业装备和粮食烘干、蚕茧烘干设备。

  2、补助机具由杭州市农业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采用择优筛选和组织申报审定确定,并通过制定与公布年度补助产品目录供购机者选择。

  四、补助办法与标准

  1、凡符合享受中央和省补助条件的农机具,原则上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助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09]12号)要求执行,市级财政一般不配套。

  2、对列入杭州市购置补助目录内的农业机械装备,实行市和区、县(市)二级财政联动补助。市财政按农业机械装备购置金额的15%落实补助资金,区、县(市)财政(除淳安)按1:1落实相应补助资金;对经济欠发达的淳安县,市财政给予农业机械购置金额的25%补助,淳安县按不低于5%的金额予以补助。

  3、为提高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凡购买列入中央和省补助目录内的水稻插秧机、育秧流水线、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和油菜收获机械,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补20%。

  4、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62号)要求,对奶牛养殖场(户)新购置列入中央和省补助目录的饲料加工机械、青饲料收割粉碎机械、挤奶机械,市财政在中央和省补基础上再增加补助10%。

  5、对需要市和区、县(市)二级财政增加补助的其他机具品种,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需要,予以明确。

  6、对设施农业业主新建钢架大棚连片30亩以上的,通过各地农业(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经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各地农机部门监管实施。每亩给予1000元的装备补助,市与区、县(市)按1:1落实扶持资金。对从事蚕茧烘干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组织当年购买蚕茧烘干设备的,给予购机额的30%补助。上述二项市财政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

  7、列入管理档案的农田作业拖拉机按规定报废并重新购置的,市、区(县、市)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8、对列入低收入对象的农户,购买补助目录内的农业机械且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在原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补助予以适当增加(办法另行制定)。

  9、购机价格高于“目录”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实补助资金;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购机价核实补助资金。

  10、市农业机械购置补助资金,在当年市财政下达的控制额度内安排使用。

  五、申报和发放程序

  1、申购。购机者须通过所在地乡(镇)农业(农机)部门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购置冷藏保鲜设备、微喷滴灌设施、粮食和蚕茧烘干设备、设施农业装备的,须经县级农机部门初审并报市农业局审定同意后,才能列入补助。

  2、审批。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补助对象和优先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数量、机型,与购机者签订《杭州市购置农业机械补助协议》。

  3、购机。购机者按照确定后的机型、数量进行购置,并开取购机发票。

  4、核准。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农业机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者的身份要一一确认,对购买的机具要一一核实,核准后将补助对象、机型、数量在所在乡(镇)、村张榜公示一周。

  5、上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对所购机具、补助对象、补助数额、公示结果情况等审核无误后,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杭州市农业局和杭州市财政局,并附《杭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及有关资料(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购机发票复印件、《拖拉机报废回收证明》复印件、农村低收入农户证明复印件等)。

  6、资金下达。杭州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市)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会审后,在每年的7月和11月分两次下达补助资金。同时由市农业局做好补助资料的备案工作。

  7、结算。购机者凭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向各区、县(市)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补助资金,并在购机发票及补助协议上加盖“杭州市农机购置补助”专用章。为方便群众领取,县级农机部门可到购机者所在乡(镇)集中发放。

  六、监督与管理

  1、农业机械购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区、县(市)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2、享受补助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国家鉴定机构检测合格和允许推广的农业机械。

  3、凡享受补助的农业机械,必须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协议。享受补助的农机具,自购买后的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不得出租。因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出租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杭州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对违反规定的,从此以后停止享受政府农机补助政策。

  4、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补助专项的建档工作,及时做好信息采集录入、统计分析。要求一机一档,并在机具显著位置统一喷漆标记。

  5、各区、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要组织对购买机具补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检查验收报告、补助资金使用发放情况报告)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市农业局。杭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将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6、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为购机者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督促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搞好售后服务,建立质量投诉体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实行农业机械购置补助是强农惠农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互相联动,认真扎实地落实购机补助政策。

  七、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2009年起实施。原《杭州市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财政补助办法》(杭农机[2006]41号,杭财农[2006]131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局会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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