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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每人每年赔付医疗费最高7万

2009-11-01 17:38 来源:河北日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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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近日出台文件,定于明年1月1日正式启动市区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该市规定,城镇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保保费由个人缴纳。其中,未成年人(含在校中小学生及入托幼儿、大中专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筹集;成年人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筹集;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由财政补贴,其保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居民得病后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保基金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由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赔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70%,个人自负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个人自负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50%,个人自负50%;参保居民经医保中心批准转往外地就医(须就诊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降低10%。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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