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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胁迫游客购物最高可罚50万元

2009-11-01 16:03 来源:中国网滨海高新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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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为进一步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天津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将加大对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欺骗、欺诈游客,导游、领队在旅途中强迫游客购物、甩客等具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欺骗、胁迫游客购物的旅行社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

  重罚违规经营

  根据规定,被查出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旅行社,若拒不改正,将全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将直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最高将被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以及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旅行社将被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惩“逼”客购物

  对于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以及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逾期不改的,将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将直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另外,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旅行社,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导游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针对目前旅游市场中出现的旅行社利用零、负团费,低价团吸引游客,并在旅途中再从强迫游客购物中“找齐”的违规现象,根据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旅行社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索要“小费”

  根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有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该规定还对旅游饭店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旅游星级饭店没有按照所评定标准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将处降低星级直至取消星级,吊销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并处30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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