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0年开始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内容摘要: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至15万元。
11月23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从明年开始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截至今年10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396.6万人、医疗保险参保443万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458万人,本市享有医疗保障人群达到900万人,医保覆盖率居全国前列。
从明年开始,本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调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使所有参保人员享有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将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6.3%提高到7.3%。调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5500元。调整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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