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配套资金5000余万元 保证优抚对象就医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是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优抚工作的重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截至9月底,全区12个盟市、101个旗县(市、区)全部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制定并出台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同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加大资金匹配力度,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正常运行,保证优抚对象顺利就医看病。在国家下拔我区3189万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匹配资金5002.14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2053万元,盟市868万元,旗县(市、区)2081.14万元。为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配套制度化、常态化,自治区民政厅将把其列入“双拥模范城(旗县、区)”评比项目,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配套资金不到位的,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旗县、区)”。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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