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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间投资准入领域扩大

2009-11-27 17:5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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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3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共同解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快速健康发展的23条意见,确保到2015年,黑龙江省民间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5%以上,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十五”以来,黑龙江省民间投资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总量由2003年的425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1594亿元。但与发达省份相比,我省民间投资还存在发展动力不足、总量偏小、介入产业层次低、项目投资规模小等差距。因此,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指导意见》,并经11月16日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指导意见》在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上,重点强调“非禁即入”,各地各部门必须要取消针对民间投资准入设置的一切附加条件,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切产业和领域,都要允许民间投资主体进入。在有些领域还要逐步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适度退出,为民间资本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并直接指出要在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共事业、产业结构调整四个领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在解决民间资本融资难问题上,重点在五个方面制定了政策措施。一是扩大信贷融资规模,提高商业银行服务民间投资主体的能力。二是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在数量、规模、质量上取得突破。三是支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四是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股权基金,以互利共赢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发起创建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五是搭建全省统一的股权交易平台,通过股权交易、质押等形式,实现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同时对于并购参股、BOT等方式开展项目融资、盘活存量资产、典当、信托等其他有效的融资方式提出了具体措施。

  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方面,突出了针对民间投资应给予的扶持政策,重点要加大政府投入的支持力度,综合利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用地支持、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大对民间投资主体的直接支持;清理、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完善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清费治乱减负,主动公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准设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最低标准;维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对民间投资企业在政府资金安排、使用各种社会公共资源的价格标准或计价方式一视同仁,及时办理民间投资主体提出行政复议事项。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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