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初步实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全覆盖
近年来,嘉兴市坚持以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为指导,以切实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素质为着力点,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实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全覆盖。
一是明确总体目标。在现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按承认历史、分类参保的原则,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基本养老保障。1998至2007年,结合农村卫生改革情况,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2007年至今,结合“全民医保”、“全民社保”政策的出台,将剩余乡村医生分类纳入养老保险,最终建立全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明确分类解决。根据不同对象分类实施,其中对符合要求的乡村医生通过实行一体化管理,均作为卫生院(事业单位)的人员,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规定相应的“延补”政策;对不符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条件且不愿意实行“延补”政策的乡村医生,参加农保或按养老保险费用标准由乡镇卫生院提取费用,在其达到退休年龄不再聘用时一并返还;其余乡村医生直接参加商业养老医疗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2007年底,全市1143名乡村医生相继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三是明确参保办法。以2009年6月30日为界,对未达到退休年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条件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养老待遇;对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符合参保条件的,可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享受一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
四是明确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给予政府补助参保。按从事乡村医生和赤脚医生工作年限并对照要求折算后确定实际补助年限,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补助3200元,其中,对个人账户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对统筹账户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高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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