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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办法

2009-11-03 16:30 来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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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鼓励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促就业,规范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使用,近期出台了《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杭劳社就[2009]252号)。

  根据文件规定,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单位或个体劳动者形式、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满12个月的,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持证人员在领取营业证照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可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对营业执照有效期中断、经工商部门批准同意暂缓办理营业执照等导致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或有效期连续的营业执照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持续经营证明,给予营业执照有效期中断期间或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期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蒋颖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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