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出台细则资助民办养老机构 建养老院
从哈尔滨市民政局了解到,《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日前出台。细则首次明确对哈尔滨市现有及新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资金扶持,并确定资助标准。
据了解,哈尔滨市现有60岁以上老人120余万人,目前在哈尔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福利机构有176家。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去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市民政局为更好地执行操作细则,利用市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对市区内符合标准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予以资助。
据悉,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须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区民政局申报,待评审通过后便可享受补贴。补贴资助金只能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及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相关设备、器材的更新及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享受建成补贴的老年福利机构五年内不允许改变经营性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经营的,需将政府资助资金全额退还市财政局。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将联合对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对有侵占、挪用、贪污等擅自改变资助金性质和用途行为的养老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资助标准
建成补贴
对新成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需取得《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等相应许可文件,达到建设规范(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验收合格后按一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分两年支付,每年分别支付500元。
运营补贴
老人入住率达60%以上,入住老人及其家属满意率达90%以上,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老人居住6个月以上的单张床位每年补贴240元。
供养补助
对收住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收住“三无”老人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上一篇: 黑龙江将解决78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下一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暂停收取二次加压费
初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资产评估师 | 指南 | 动态 | 大纲 | 试题 | 复习 |
中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高级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试题 | 评审 | 复习 |
注册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会计基础知识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
税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大纲 | 复习 | ACCA考试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