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率先尝试部分市属国企民有化改制
针对2009年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更复杂的局面,上海市政协委员、律师胡光通过提案建议上海市政府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号召为指引,率先选择部分上海市属国有企业开展民有化改制试点。
胡光认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高产能与低消费之间的矛盾一直困扰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使国民经济过度依赖出口。而受到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以及人民币升值的双重影响,民间消费不足的痼疾随之显得愈发尖锐,成为扩大内需面临的重大课题。从根本上看,我国普通居民消费能力的滞后很大程度上是受限于现阶段的特殊国情,其中包括大部分的经济增长都归入了以中央直属企业为代表的国有经济范畴;而对占人口绝对多数的普通群众来说,由于其唯一的收入来源仅仅是增速远低于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速度的工资性收益,因而无法充分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上述状况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国富民贫”的不正常现象,同时也使得整体国民经济过分依赖GDP的高速增长。根据一些学者的分析,只有在我国GDP增速超过9%的情况下,社会才能体会到繁荣,而一旦发展速度低于该标准,百姓的生活就可能遭遇困境。
为此,胡光提出上述建议。他解释说,具体而言,这一动议就是在继续保持国家对相关企业控制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的大部分资产按比例平均分配给上海及全国其他地区居民,以这样的形式为老百姓创造产生财产性收入的基础,丰富群众的收入来源,提升群众的消费信心,从而让更多人在更为合理的基础上参与对改革开放成果的分配,构建以消费推动投资,以投资带动发展的良性经济发展格局。
初步方案设计如下:
1.首先从现有上海市属国有企业中挑选若干运行平稳、绩效良好的企业列为候选对象,分批次制定相应的行动时间表,并先行对其中非股份制企业开展股份化改制。
2.保持相关企业20%的股份由国资委或政府其他特别机构管理,并将其余80%股权按照上海本地居民60%,全国其他地区居民20%的比例加以分配。
3.在全市、全国范围内公告相关企业实施民有化改革的信息,分别为具有上海市户籍居民及全国其他地区居民保留6个月至12个月的权利申报登记期。
4.申报登记期截止后,将相关企业60%和20%的股份分别依据上海市、全国其他地区实际登记申报的人数加以均分,并向所有申报人发放权利凭证,由此完成对企业的民有化改造。
通过上述形式的改造,以往停留在概念层面的“全民所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将能够真正以具象化的形式转化为全体公民的资产,不仅能够澄清长期困扰我国的产权迷局,同时可以为全民创造出未来滋生“财产性收入”的“第一桶金”,其政治、经济方面双重的影响和意义将无疑是积极和深远的。
然而,民有化改革毕竟是一项事关重大的系统工程,考虑到以往国外的类似尝试中已经出现过失误和教训,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保持试点阶段政府对民有化企业的主导就显得非常必要。尤其是要通过预先安排和制度设计防范国家丧失对企业的控股权,以及股份向少数组织、机构和个人过分集中的风险。为此,该初步方案中的相关措施包括:
1.严格保持国家20%的控股比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将该保留股权转让给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
2.限制个人持有股份的流通。制定相应规定,个人获得企业股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该股权;期限届满后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收购个人持有的股权的,必须在收购额达到企业总股本5%后主动将相关事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告。公告期间必须暂停对该企业股份的收购;期满后继续收购的,代表国家管理相应股权的机构可以在出价相同的条件下优先购买。
3.制定相应规定,为相关试点企业设置每年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门槛,以确保股份持有者能够真正获得现金收益,从而将民有化改制的成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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