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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管理试行办法结束公示

2009-01-09 14:38 来源:新闻晨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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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8日结束网上公示。结合网友意见,专家认为,对于经适房的租赁条件、购买经适房税费优惠的具体标准以及“外来媳妇”家庭购房等问题,是网友反映比较集中的,应进一步细化和逐步完善。相关部门表示,在充分倾听市民意见后,经适房管理办法会逐步完善,适时出台。

  配套措施将会逐步出台

  从2008年底开始,本市陆续公布了购买首套商品房和第二套房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有网友提问,既然购买普通商品房都有税费优惠,那么买经济适用房的话有哪些优惠呢?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不动产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姚玲珍告诉记者,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与商品房的交易税费是有区别的,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最突出的一点是:家庭成员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支付首付款后,可申请全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租房的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租金。

  不过目前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没有公布可享受优惠税费的具体标准,姚玲珍说,在充分倾听市民意见后,相信配套措施会逐步出台。

  租赁经适房条件需细化

  就网友关心的经济适用房的租赁问题,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徐益超说,一些市民确实有住房困难,但因为不符合某一两项申请经适房条件的,可考虑用租赁的方式解决住房需求。

  根据《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以销售为主,今后将逐步提供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

  徐益超说,申请购买经适房家庭的条件已经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但是租赁经适房家庭或个人的条件还未明确,“希望在今后的修改中能够明确租房的具体标准。”

  暂不供应“外来媳妇”

  一些家庭中有户口落在原籍的“外来媳妇”,询问是否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

  徐益超说,目前经适房的供应对象确实不包括“外来媳妇”这个特殊群体。“客观上,她们和申请人有婚姻关系,是家庭中的一员,但户籍又不在上海,申请时不能算在内,暂时有点遗憾。”姚玲珍告诉记者,对于“户籍”这个“硬指标”今后是否会放宽,主要还是要看政府的住房保障能力,包括经适房的供应量。如果保障能力今后逐步提高了,那准入条件可能会放宽。

责任编辑:丘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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