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调整房产税等优惠政策 六种情形可申请减免
据广东省地税局消息,广东地税部门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符合六种情形之一的,如因政策性亏损导致纳税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税。
日前,广东省地税局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原来规定中的“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部分作相应调整,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责任编辑:丘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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