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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一定期限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2009-02-01 13:25 来源:财政部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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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日前(1月31日),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出台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举措。

  文件规定,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统筹地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09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在确保企业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社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08年、2009年两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对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当期收支的缺口由各级财政予以弥补,对基金支付能力弱的市县,省里给予调剂补助解决。

  同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在2009年之内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责任编辑: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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