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
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和鼓励,厦门市自2009年1月1日适当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农村计划生育贡献奖励制度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制度的扶助、奖励和补助标准,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农村计划生育贡献奖励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
责任编辑: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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