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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监狱罪犯劳动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09-02-02 14:38 来源:财政部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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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并下发了《安徽省省直监狱罪犯劳动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法〔2008〕1753号),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监狱系统的收支管理,明确了监狱与监狱企业经济关系,建立健全了监狱单位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既独立运行又紧密联系的两套新型管理体系。《暂行办法》是安徽省监狱体制改革财政配套管理的重要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属监狱参照该办法执行。

  《暂行办法》对罪犯劳动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一是收入管理方面。①监狱企业支付的劳动补偿费应按罪犯的劳动岗位分别列支。②罪犯劳动补偿费应根据监狱企业不同生产行业、不同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不同押犯类型,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确定不同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标准。计提比例和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监狱管理局在执行中另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③监狱企业应按监狱组织罪犯提供的有效劳动和经省财政审批的支付标准,及时支付劳动补偿费。④监狱企业支付的除去用于罪犯个人支出部分的劳动补偿费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二是支出管理方面。①罪犯劳动补偿费支出主要用于罪犯个人支出、补充监狱专项支出和规定的其他项目支出。②补充监狱专项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的劳动补偿费,应根据实际需要,由省监狱管理局申报,省财政厅审批后使用。三是结算管理方面。监狱与监狱企业应就罪犯劳动补偿费的计提和支付等有关事项签订合同或协议。用于罪犯个人的劳动补偿费,监狱企业直接支付给监狱;用于补充监狱专项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的劳动补偿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一是监狱应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改造,监狱企业应当为参加劳动改造的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二是监狱企业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和上缴罪犯劳动补偿费,不得拖欠。三是监狱应按规定用途与审批确定的计划使用罪犯劳动补偿费,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资金用途,或将资金挪作他用。四是省财政厅会同省监狱管理局对各监狱罪犯劳动补偿费的计提、支付情况及劳动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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