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十项措施惠及贫困群体
2008年以来,沈阳市相继出台、实施了10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医疗、住房、取暖、就学等专项救助为补充的城市特困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了全市16.6万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据介绍,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去年3月1日起,调整为300元(三县一市为240元),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300元至360元(三县一市为240元至300元),截至目前,全市共保障城市低保户77780户、152890人,保障低保边缘户6426户、15768人。同时,提高了孤儿分类救助标准,农村孤儿生活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人3300元,提高幅度达130.8%;城市孤儿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400元,提高幅度达38.5%;在院孤儿生活费和城市家庭寄养生活费标准分别提高了53%、56%。
此外,沈阳市实施医疗救助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制度。2008年1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衔接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了以救助缴费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参保政策,初步搭建起在医保中心这个平台开展对城市贫困群体实施医疗救助的工作框架,缓解了城市贫困群众的就医难问题。该市将租赁补贴标准由原来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户家庭每平方米补助15元,提高到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户每平方米补助15元;将低保边缘户纳入补贴范围,按低保户标准的60%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在已经实施的对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给予集中供暖补贴的基础上,将非集中供暖的冬季采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户140元提高到500元,低保边缘户每户补助300元。全市共39319户、90566人享受了供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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